《西安石油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6-06-11     点击数:

西安石油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获得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支持,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向西安石油大学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获赠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或权益归西安石油大学,货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物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坚持捐赠自愿和无偿。捐赠双方自愿和无偿进行捐赠,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坚持捐赠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有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尊重捐赠人意

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的财产,不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第二章捐赠管理

第五条 合作发展处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在合作发展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做好捐赠的各项工作。如有必要,合作发展处可根据捐赠项目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组。

第六条 学校接受捐赠款项的途径为:

(一)工商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西安石油大学

账号:3700 0232 0901 4488 850

开户行:工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

(二)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

户名: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账号:8060 1000 1421 0264 12

开户行:长安银行营业部

其他捐赠(含实物捐赠),可直接与合作发展处联系。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募集社会捐赠,明确捐赠分管领导,具体开展募集社会捐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接受社会捐赠。

第八条 募集社会捐赠可实施项目制管理,合理设计社会捐赠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募集成本。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学校或受赠单位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社会捐赠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主动与合作发展处沟通联系,并填写《西安石油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合作发展处对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按规范格式与捐赠人签署协议。捐赠登记表、协议书等材料由合作发展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如艺术品、图档资料、仪器设备、历史资料等),经合作发展处划归各相关受赠单位后,由受赠单位根据实物捐赠的类型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实物入账后十五日内报合作发展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处依据《捐赠协议》等接受捐赠,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货币捐赠的,按人民币金额如实开具(外币捐赠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接受有价证券捐赠时,按变现时取得的现值开具。接受实物、项目或无形资产捐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具接收凭证。

第三章 捐赠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根据捐赠人意愿,社会捐赠可分为限定性(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和非限定性(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

第十三条 限定性社会捐赠(如奖学金、助学金、购置专用设备等)由学校或受赠单位按照捐赠协议,专项用于指定用途。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性质、用途。

第十四条 非限定性社会捐赠,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资助学校教学科研、校园景观、环境美化、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更新;

资助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配套及实验室设施建设;

资助学校人才培养与引进,吸引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和紧急救助学生;

奖励优秀教师、科研人员以及资助教职员工、学生出版学术著作;

资助开展有益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实践公益、创新创业、就业择业及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

资助学校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重大会议、高层次学术交流及纪念活动等;

资助开展与办学有关,提升学校美誉度的社会公益活动;

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在学校内兴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捐赠人与学校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学校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六条 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学校进行社会捐赠,学校将予以鸣谢。对捐赠人学校将以致谢函、颁发捐赠证书、冠名、举行捐赠仪式等形式答谢。捐赠人的姓名及捐赠财产按年度编制捐赠名册,永久存档。

第十七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助学金、专项基金等,如捐赠累积达到 50 万元以上或单项 10 万元以上,尊重捐赠人意愿,可以按照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八条 除以上鸣谢方式外,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及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协商其它方式予以鸣谢。

第十九条 对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人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技术咨询、共建等权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所有社会捐赠资产的管理、使用,接受捐赠人和校内外广泛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挪用、侵占受赠资产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受赠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社会捐赠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合作发展处或受赠单位与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西安石油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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